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对物业服务的达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服务等级评价;

(二)研究制定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监督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实施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等活动;

(四)推动、指导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

(五)指导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业主公共服务、行业监管服务和信用管理,推动账目线上查、事项线上议、服务线上评;

(七)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做好信用信息系统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项目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等工作;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政策指导;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七)做好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移交工作;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