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社区协调、政府监管、部门协同、行业自律、专业服务、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物业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网格员)、综合服务站“六位一体”社区治理体系,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