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二)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维护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三)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