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应终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