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应终止。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