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通知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服务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小于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培育引导,搭建企业服务平台,引进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分类推进新建小区、既有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推动本市物业管理水平提质升级。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