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