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情况,加强对民营经济促进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