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失信行为应当作为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的负面评价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