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