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