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诉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