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和本省重大建设项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股权合作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