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引导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和本省重大建设项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股权合作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