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银企”交流对接机制,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产品推介,及时发布信贷政策、金融产品、优惠政策等信息,帮助民营经济组织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协调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困难。

地方金融管理、发展改革、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综合服务机制,完善首贷续贷等服务,拓展相关平台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支持等功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