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