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