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