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自治区建筑工程项目基价、人工、材料消耗和费用定额,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