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四)擅自依附城市道路或者桥涵设置管线的;
(五)擅自在城市桥涵或者路灯设施上悬挂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