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收购道路井盖等市政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