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三)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五)擅自设置门前台阶、固定坡道及修筑道路出入口;(六)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七)其他非法占用和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