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五)擅自设置门前台阶、固定坡道及修筑道路出入口;

(六)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七)其他非法占用和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