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的市政设施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市政设施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