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变更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未经依法选举,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妨碍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