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罢免、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