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第三十七条有效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