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