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财务账册、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一并移交给新一届居民委员会。

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