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三十六条有效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财务账册、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一并移交给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