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征收、征用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禁止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