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应当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作用,坚定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确保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