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和美乡村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工作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村级事务公开监管平台等方式,鼓励村民对和美乡村建设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