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第七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养老助残服务需求,完善养老助残机构布局,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托养照护、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助残服务。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