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和美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及其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