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推动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移风易俗,革除高额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促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