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发挥乡村特色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乡村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繁荣乡村经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方特色农作物品种培优、标准化种植、科技创新服务提升、品质提升和“甘味·陇南”品牌打造,强化宣传推介,提高优势农产品竞争力。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提高农村物流配送效率。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创意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化联合体。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