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第四章 环境美化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清单形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收支等,建立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每个自然村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保洁员的使用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