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处理模式,根据本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站点,配备垃圾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以及运输车辆等,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对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鼓励实行垃圾分类积分制,推广积分超市,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