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坚持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注重乡村特色的原则,依法编制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和美乡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