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活动条件。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设标准田径场、标准游泳池、带看台的灯光球场和综合训练馆(房)等公共体育设施,乡(镇)、行政村根据条件建设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