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活动条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设标准田径场、标准游泳池、带看台的灯光球场和综合训练馆(房)等公共体育设施,乡(镇)、行政村根据条件建设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