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