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务输入输出工作机构和劳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务工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做好劳务输入输出的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劳务输入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