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有稳定住所的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对实现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