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全日制务工人员本人支付劳动报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