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