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在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