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的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