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统筹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

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