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成果,对破坏城镇树木、绿化设施、侵占绿地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