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成果,对破坏城镇树木、绿化设施、侵占绿地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