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