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选用适宜的本土植物,科学规范外来植物引进,推广市树、市花在绿化中的应用。已经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