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镇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以及绿化设施完好,在植物死亡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应当进行补植更新。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