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