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